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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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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派員
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查證工作時,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
鑑定
時,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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