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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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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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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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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30702 制定)

在管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工廠、礦場排放之廢水,超過省(市)主管機關所定放流水標準。   二、使用農藥及化學肥料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致污染水體。   三、在自來水取水口上下游規定距離內採取砂石。   四、在水體及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等污染物。   五、使用毒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六、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致污染水體。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各款之規定,僅適用於管制區內。   二、工廠礦場排放之廢水,為水污染重要污源之一;故限制其排放量。至放流水標準應視當地情形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   三、明定農藥及化學肥料之使用,不得導致水污染。   四、在河川採取砂石,不宜過份接近自來水取水口,以免影響水之濁度,故將其採取範圍加以限制。   五、於水體及其沿岸棄置垃圾水肥等物,易致水體污染,故應予禁止。   六、使用毒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亦易使水體污染,故予禁止。   七、在水體或其沿岸飼養家禽家畜亦會導致污染,故予禁止。

(0720517 全文修正)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0800419 全文修正)

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下水道建設與水污染防治成效息息相關,明定下道機構對於下水道之建設,應配合水污染防治政策辦理。

(0910425 全文修正)

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702 制定)

一、本條各款之規定,僅適用於管制區內。   二、工廠礦場排放之廢水,為水污染重要污源之一;故限制其排放量。至放流水標準應視當地情形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   三、明定農藥及化學肥料之使用,不得導致水污染。   四、在河川採取砂石,不宜過份接近自來水取水口,以免影響水之濁度,故將其採取範圍加以限制。   五、於水體及其沿岸棄置垃圾水肥等物,易致水體污染,故應予禁止。   六、使用毒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亦易使水體污染,故予禁止。   七、在水體或其沿岸飼養家禽家畜亦會導致污染,故予禁止。

(0720517 全文修正)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下水道建設與水污染防治成效息息相關,明定下道機構對於下水道之建設,應配合水污染防治政策辦理。

(0910425 全文修正)

增訂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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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