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
要旨
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功能測試之執行,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0 條規定辦理。依該條規定,功能測試期間應為 5 個工作天以上,並以其中 24 小時進行功能檢測。
二、另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5 款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時,技師應前往現場查核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是否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是否確實。爰此,涉及上述事項之測試執行時,技師應在場查核確認。
三、承上,功能檢測當日,技師應於現場查核取樣位置、數量、頻率等工作內容是否確實;至於後續之水質檢測作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3條及前述管理辦法第 6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