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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功能測試之執行,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0 條規定辦理。依該條規定,功能測試期間應為 5 個工作天以上,並以其中 24 小時進行功能檢測。

二、另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5 款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時,技師應前往現場查核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廢(污)水與污泥處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是否符合規定及相關紀錄是否確實。爰此,涉及上述事項之測試執行時,技師應在場查核確認。

三、承上,功能檢測當日,技師應於現場查核取樣位置、數量、頻率等工作內容是否確實;至於後續之水質檢測作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3條及前述管理辦法第 6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發布,要旨: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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