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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公司位於工業區內採委託處理,其水污染防治許可及技師簽證規定如下:

(一)屬全量委託者,已不具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行為,設立階段申請之水措計畫,應經技師簽證;另營運前階段申請之貯留許可文件,依水污染防治法無須經技師簽證之規定。

(二)屬部分委託,部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請之水措計畫,依水污染防治法無須經技師簽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是否須經技師簽證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