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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63條復工申請程序鍵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申請程序鍵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 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申請程序鍵入「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申請復工所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係為主管機關同意試車與否之要件,且為同意試車後應執行之內容,試車期限不得超過 3 個月,與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兩者不同,故無發證之規定。

二、現行「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設計,尚未針對復工申請程序,規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等資料之鍵入欄位,本署將納入研議,以玆周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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