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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爰此,符合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於設立階段採貯留或稀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時,應經技師簽證。

二、另,於營運前階段申請貯留許可文件者,無須經技師簽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貯留或稀釋廢水之申請,是否應經技師簽證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