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16 條
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者,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經公告一週尚無人認領者,得予以封閉或排除該排放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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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了對於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的處理方式。如果經主管機關公告後一週尚無人認領,則可以對該排放管線進行封閉或排除。 相關套用的參考資料為:環保署99年2月3日環署水字第 9920300224 號公告,其中詳細解釋了對於不明排放管排放的處理程序和相關規定。同时,依據環保署相關規定,如何進行對於不明排放管排放的處理以及公告流程均有詳細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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