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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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第 16 條規定了對於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的處理方式。如果經主管機關公告後一週尚無人認領,則可以對該排放管線進行封閉或排除。 相關套用的參考資料為:環保署99年2月3日環署水字第 9920300224 號公告,其中詳細解釋了對於不明排放管排放的處理程序和相關規定。同时,依據環保署相關規定,如何進行對於不明排放管排放的處理以及公告流程均有詳細說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認領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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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