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同法第33條第1項公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之規定,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公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之規定,係指以「地下儲槽」貯存「汽、柴油」之事業。爰此,若事業設置之地下儲槽所貯存物質非屬「汽、柴油」,自不屬於本「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對象,則毋須依「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有關「土污法」第 9 條所指加油站業,係指依據經濟部「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經營汽油、柴油零售之加油站。若事業係依「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設置加氣站,尚非屬現行「土污法」第 9 條指定公告之事業範圍,故毋須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事業於既設營業中之加油站申請擴大基地面積兼營「加氣站」部分,如原有加油站的相關設備(指地下油槽、管線、加油泵島區、卸油口及監測設施等)未有變動或更新之情形者,則毋須依「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辦理。

四、惟未來辦理加油站停、歇業時,則請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於歇業時,請依「管理辦法」第 17 條及「土污法」第 9 條規定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檢測工作,其調查檢測之範圍則應包含此次新增之面積。

(二)於停業時,僅須依「土污法」第 9 條規定辦理土壤污染檢測工作,其評估檢測之範圍仍應包含此次新增之面積。另於「管理辦法」第 17 條部分,事業仍應依該法規定針對地下儲槽系統持續進行監測與申報,惟管線抽除輸送物質且儲槽內之物質高度低於 2.5 公分或體積少於總容量百分之三者,不在此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停 一、「管理辦法」所規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