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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預覽 ↗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3 條預覽 ↗
非屬前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水中之濾出物及泥砂沖蝕量;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或硬舖面而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或物料貯存場所四周,應設置堤、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3 條預覽 ↗
委託者接獲受託者通知停止委託處理時,應收集貯留其廢(污)水;廢(污)水貯留超過三十日,且未取得經核發機關核准之其他水措,應停止產生廢(污)水。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3 條預覽 ↗
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免再審查:
一、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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