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1. 1.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免再審查: 一、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時。 二、非屬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時。
  2. 2.前項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核發機關免再審查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機關仍應審查: 一、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復工(業)者。 二、簽證之環境工程技師涉及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定查核事項,經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懲戒結果尚未確定者。 三、前款經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環境工程技師,經懲戒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懲戒警告者,自懲戒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 (二)經懲戒申誡者,自懲戒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經懲戒停止業務者,自懲戒確定之日起懲戒停止業務期間二倍時間內。 (四)經懲戒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
  3. 3.環境工程技師執行依本法所定應經技師簽證文件之查核時,應查核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是否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並應共同參與功能測試。
  4. 4.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應依附表五規定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