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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許可證(文件)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排使用道或私有水體者,該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三、部分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納管事業,其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四、污水下水道區域內採專管排放者,該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專管排放之文件影本。 五、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六、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契約書影本。其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行代操作業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七、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事業應檢附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附下水道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八、相關水質檢測報告。 九、相關水措設施之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十一、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功能不足之虞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 十三、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2.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二、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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