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前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水中之濾出物及泥砂沖蝕量;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或硬舖面而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或物料貯存場所四周,應設置堤、溝或牆等構造物。但作業環境外無逕流水流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應採取之逕流廢水管理必要措施。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採取必要措施者,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制限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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