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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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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前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水中之濾出物及泥砂沖蝕量;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或硬舖面而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或物料貯存場所四周,應設置堤、溝或牆等構造物。但作業環境外無逕流水流入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應採取之逕流廢水管理必要措施。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採取必要措施者,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制限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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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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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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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非屬前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逕流廢水中之濾出物及泥砂沖蝕量;於作業環境內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