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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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採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措施,並收集處理初期降雨時,作業環境內產生之逕流廢水。 前項事業之種類、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及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雨量大於前項公告之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時,其超過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制限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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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