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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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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採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措施,並收集處理初期降雨時,作業環境內產生之逕流廢水。 前項事業之種類、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及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雨量大於前項公告之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逕流廢水量時,其超過應收集處理初期降雨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不以放流水標準之管制限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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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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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事業應採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措施,並收集處理初期降雨時,作業環境內產生之逕流廢水。 前項事業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