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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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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產生之生活污水未與各類事業廢水接觸者,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回收使用廢 (污) 水於上述場所者,適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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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放流水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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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產生之生活污水未與各類事業廢水接觸者,或依第二十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