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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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水體引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於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符合管制限值,且其他項目水質未超過進水水質時,得直接放流回歸原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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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自水體引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於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符合管制限值,且其他項目水質未超過進水水質時,得直接放流回歸原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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