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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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排放廢 (污) 水時,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事業在排放廢(污)水時,必須使用主管機關許可的放流口進行排放。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廢(污)水的排放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許可要求,以保護環境和水體的質量。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河流中排放廢水,則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並且需獲得相應機關核准的放流口進行排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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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