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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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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排放廢 (污) 水時,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事業在排放廢(污)水時,必須使用主管機關許可的放流口進行排放。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廢(污)水的排放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許可要求,以保護環境和水體的質量。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河流中排放廢水,則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並且需獲得相應機關核准的放流口進行排放。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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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事業排放廢 (污) 水時,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