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18 條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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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範圍包括適用對象、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以及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排放等事項的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例如,可參考參考環保署公告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其中提到違反法規的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者,可以根據裁量基準來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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