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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與第18條競合時,是否優先適用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與第 18 條競合時,是否優先適用同法第 40 條規定裁處疑義。

一、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爰此,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 條及第 18 條規定,應依本署公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所定罰鍰下限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二、事業繞流且排放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於水體者,其限期改善之內容宜為:立即停止繞流排放;並應於許可放流口排放廢水且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三、有關本署 2006 年 1 月編印「因應配合行政罰法施行環保稽查參考手冊」中「肆:法規競合處理參考」將配合修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與第18條競合時,是否優先適用同法第40條規定裁處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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