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24 條確立一行為不二罰,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處罰鍰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一次,不得低於各規定之最低罰鍰額。
Q · 做一件事同時違反三條法律,會被罰三次嗎?
不會,原則上只罰一次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一次,但金額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最低罰鍰額。除罰鍰外的其他種類處罰(沒入、停業、吊照),不同種類得併罰,種類相同且從一重已足則不得重複;若已裁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其餘罰鍰即不再課處。
你做了一件事,結果同時違反三條法律規定,會被罰三次嗎?這條告訴你:不會。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應罰鍰的規定時,只罰一個,而且是按「法定罰鍰最高的那一條」罰。但有個小陷阱:罰的金額不能低於各條法律規定的最低罰鍰,這意味著如果其他條的最低額比較高,你還是要照高的繳。第二項處理的是不同種類處罰的競合:除了罰鍰之外的處罰(沒入、停業、吊照),如果是不同種類可以併罰;同種類則只罰一次。第三項更猛:如果你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裁處拘留,所有其他行政罰鍰就不用再罰了,因為拘留比錢更痛。這條的核心叫「一行為不二罰」,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之一。
行政罰法第 24 條為行政罰競合的核心規範,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具體化:一行為違反數個應處罰鍰的行政法上義務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擇一裁處;其他種類處罰依是否同種類決定能否併罰;裁處拘留者排除罰鍰,構成跨機關、跨法規裁罰的上限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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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單一性:時間是不是連續、空間是不是相同、行為意思是不是一致。一次抽菸亂丟菸蒂是一行為,每月固定亂排廢水十次就是十個行為。實務上一行為的認定爭議很大,重大案件律師都會先在這個點上做文章;盡量主張自然行為單一、把多個違法效果歸到一個動作上,是降低總罰鍰最有效的策略。
依第三項,已裁處拘留就不再罰鍰,但不是讓你逃避拘留。拘留的痛苦遠大於罰鍰,所以法律給你保護:被拘留了就不用再被罰錢。如果機關同時開罰鍰和裁拘留,要對罰鍰提訴願主張本條第三項。內行人提示:若罰鍰金額很小,即使被拘留你可能仍想保住罰鍰避免拘留紀錄,這時要主張其他答辯理由而非本條。
不是。重點是法定罰鍰額最高的那條,不是實際裁處最高的那條,而且但書規定裁處額度不得低於各條的最低罰鍰額,這個下限常被忽略。內行人提示:要同時蒐集各條的最高額(決定依哪條)與最低額(決定金額下限),兩者一起主張才完整。
同一行為違反數個應處罰鍰的行政法規時,只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那條罰一次,不能每條各罰。
第一項罰鍰擇一從重;第二項其他種類處罰分同種異種;第三項拘留優先排除罰鍰。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金額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最低罰鍰額。
一行為是一個自然動作違反數規定(第 24 條擇一),數行為是多次動作(第 25 條分別處罰可累加)。
先確認是否同一行為,再蒐集各條法定罰鍰額,向機關或訴願主張擇一從重、撤銷重複罰鍰。
依罰鍰最高那條的法定額裁處,但下限是所有被違反規定中最高的「最低罰鍰額」。
對每份處罰書各自於收受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漏記救濟教示者延長為 1 年。
提出時間連續、空間同一、行為意思一致的事證,主張自然意義上的單一行為。
一行為違反數規定用 24 條擇一;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規定用 25 條分別處罰。判斷關鍵在行為數。
| 情形 | 適用條文 | 處理方式 |
|---|---|---|
| 一行為違反數個罰鍰規定 | 行政罰法第 24 條 |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者擇一裁處,不得低於各條最低額 |
|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義務 | 行政罰法第 25 條 | 分別處罰,罰鍰可累加 |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義務 | 行政罰法第 26 條 | 刑事法律優先,行政罰原則不再處罰(得沒入或其他種類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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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時之法律效果。所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例如在防制區內之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產生明顯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罰鍰外,同時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應科處罰鍰之規定。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明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裁處最低額之限制。 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依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故於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除其處罰種類相同,不得重複裁處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由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依所違反之規定裁處。 三、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章中就違反該法行為之責任、時效、管轄及裁處等事項均有特別規定,依本法第一條但書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而該法無特別規定者固仍有本法之適用。惟因依該法裁處之拘留,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其裁處程序係由法院為之,與本法所定之由行政機關裁罰者不同,因此本法所定之行政罰種類並未將拘留納入規範,致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時,實務上究應如何裁處?確有發生競合疑義之可能,爰基於司法程序優先之原則,於第三項明定為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四、參考刑法第五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九條。
一、本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時之法律效果。所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例如在防制區內之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產生明顯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除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以罰鍰外,同時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應科處罰鍰之規定。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明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裁處最低額之限制。 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依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故於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除其處罰種類相同,不得重複裁處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由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依所違反之規定裁處。 三、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章中就違反該法行為之責任、時效、管轄及裁處等事項均有特別規定,依本法第一條但書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而該法無特別規定者固仍有本法之適用。惟因依該法裁處之拘留,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其裁處程序係由法院為之,與本法所定之由行政機關裁罰者不同,因此本法所定之行政罰種類並未將拘留納入規範,致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時,實務上究應如何裁處?確有發生競合疑義之可能,爰基於司法程序優先之原則,於第三項明定為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四、參考刑法第五十五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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