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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罰法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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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分別處罰,無合併折扣,因刑法連續犯已廢除、行政罰亦無此制度。

Q · 同一類違規犯了好幾次,可以併在一起少罰一點嗎?

依行政罰法第 25 條,數個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分別處罰,不會因為「都是同一類」就合併從輕。這跟刑法不同:刑法的連續犯制度民國 94 年已廢除,行政罰從來就沒有。真正的減罰空間在「行為次數認定」——若能證明數個動作屬同一意思決定、時空緊密相連的單一行為,才有機會合併,且須在裁處前主張。

白話解讀

你在同一個月被警察開了三張紅單,你直覺覺得「應該可以併在一起算少賠一點吧?」沒有這回事。這條說得很冷酷:你做了幾次違規,就分開罰幾次。前一條(第24條)處理的是「一個動作違反好幾條規定」的合併處理,這條處理的是完全相反的場景:「好幾個動作」。三次違停就是三張罰單,五次超速就是五次罰鍰,沒有量大優惠,沒有打包價。對你的實際影響是:當你發現自己已經被開了一張罰單後,**接下來每一次的同類行為都是獨立的一次處罰**,不會因為「反正已經被抓過了」而變便宜。很多人對行政罰最大的誤解就是用刑法的「連續犯」概念套上去,以為多次違規可以併罰從輕。行政罰沒有這種制度,每一次都是新的一筆帳。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25 條為數行為處罰的原則性規範,指行為人基於數個意思決定而為數個行為,分別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時,各行為獨立評價、分別科處,構成行政罰實質競合(數罪併罰)的基礎,與第 24 條的想像競合(一行為違數規定從一重)形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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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同一天連續違規三次,能不能算一次?

看狀況。如果是同一意思決定、時空緊密相連的行為,實務上有機會被認定為一個行為;但你三天分別在三家分店違規,鐵定算三個。在陳述意見階段主動提出「應認定為單一行為」並附證據,是裁處前唯一的合併機會,事後訴願時再主張翻盤難度高很多。

Q2行政罰會不會像刑法一樣有連續犯可以從輕?

不會。刑法的連續犯制度民國 94 年就廢除了,行政罰法從制定到現在從來沒有連續犯的概念。第 25 條就是要把這件事講白:每個行為分別處罰。減輕空間在行為次數認定與裁罰基準的審酌,不是在合併處罰。

Q3多張罰單可以一起訴願嗎?

可以,但每一張處分都是獨立的訴願標的,訴願書要分別載明每張處分的字號、日期與不服理由,期限也各自從送達次日起算 30 日。理由相似可在同一份訴願書合併論述,但格式上仍須把每張的爭執點分開寫,否則可能被以程序不合打回。

Q4行政罰法第 25 條是什麼?

規定數個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時分別處罰,是行政罰實質競合的原則,幾乎所有多次違規裁罰都會引用。

Q5數行為分別處罰是什麼意思?

你做了幾次違規就分開罰幾次:三次違停三張罰單、五次超速五次罰鍰,沒有量大優惠或打包價。

Q6什麼叫一個行為、什麼叫數個行為?

依行為人的意思決定、時間空間關聯與構成要件次數判斷;同一意思決定且時空緊密相連者,可能認定為單一行為。

Q7行政罰法第 25 條和第 24 條差在哪?

第 24 條是一行為違反數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第 25 條是數行為(實質競合,分別罰、金額累加)。

Q8收到多張同類罰單怎麼處理?

先盤點每張的行為時間、地點、違反條文,於陳述意見期限內主張應認定為單一行為並附時間軸佐證。

Q9怎麼爭取多次違規合併認定?

在裁處前的陳述意見階段提出,附現場照片、人員配置表,證明數個動作屬同一意思決定下的延續行為。

Q10對分別處罰不服要花多少成本?

訴願不需裁判費但要備齊各張處分理由;後續行政訴訟有裁判費與時間成本,須先評估翻盤勝算。

Q11怎麼證明數個動作是同一行為?

提出時間軸、現場監視器、同一場合的紀錄,證明時空緊密相連且出於單一意思決定。

Q12行政罰法第 25 條 vs 第 24 條哪個對我有利?

通常第 24 條(從一重)較輕;能爭取認定為一行為適用第 24 條,往往比被拆成數行為適用第 25 條划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24article_25
適用場景一個行為違反數個規定數個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規定
處罰方式從法定罰鍰額最高者裁處(從一重)各行為分別處罰,金額累加
競合性質想像競合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減罰空間本即從一重,已較輕僅能爭取「行為數合併認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 제13조 제2항(數個秩序違反行為,各別科處過怠料)
🇩🇪 德國OWiG § 20(Tatmehrheit,數行為時各別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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