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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2.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3.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4.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算。
  5.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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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刑事優先原則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其他種類行政罰得併罰 沒收優先於沒入 II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釋字751: 「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非處罰)確定後再「行政處罰」,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III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IV 前項(例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時)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V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 與刑罰之區辨 🔵質的區別說: 此說認為兩者之間有本質上的區別,「行政罰只是使行政運轉受到影響;但刑罰則係與社會道德普世價值完全對立」 🔵量的區別說(多數說): 26刑事優先原則,不可併罰,代表功能目的類似 認為行政不法只是較刑事不法的「可非難性較為低」而已,仍皆為對法益有所侵害,因此兩者只有量的區別,而非質的區別,由行政罰法的立法,可知通常刑事處罰會更優先於行政處罰,因為兩者間僅為量之區別,🌂擇一重評價即可 參考自 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罰概念之區辨/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6290a9a4-53ad-4c64-ad4b-4707476042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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