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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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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2. 2.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3. 3.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23 條規定,應沒入之物若在裁處前遭處分或滅失,機關得改沒入其價額;裁處後脫產則改為追徵金額,價值減損者另追差額。

Q · 東西被沒入前先賣掉或丟掉,就能逃過處罰嗎?

不行,機關會改向你追討該物市價金額

依行政罰法第 23 條,得沒入之物在裁處沒入前被處分、使用或滅失,主管機關可改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裁處沒入後才脫產的,則改用追徵。價額按客觀市價評估,不是按脫手的低價,因此脫產往往讓人賠得比原物更多。物之價值減損者,機關還能就減損差額另行追償。

白話解讀

聰明的違法者會在被沒入前把東西賣掉、毀掉、藏起來,讓機關沒得沒。這條就是專門打擊這種「先下手為強」的策略。它把沒入分成兩個時間點:裁處前你動手脫產,機關可以改沒入「等同價值的金錢」;裁處後執行前你動手,機關可以「追徵」金錢。連你只是把東西的價值弄低(例如把名車改裝得很糟),減損的差額照樣要補。這條的關鍵字是「價額」,等於把實體的物變成數字的債務。你以為把摩托車賣給朋友五千元就能保住,結果機關照原價值五萬元算追徵。實務上這條讓很多想取巧的違法者最後賠得比原本還多,因為價額是按市價評估,不是按你脫手的低價。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23 條為沒入之替代與保全規範,將「應沒入之實體物」轉換為「金錢給付義務」:裁處沒入前脫產或滅失者,改裁處沒入其價額;裁處沒入後脫產者,改為追徵其價額;致價值減損者,就減損差額另為沒入或追徵。追徵以裁處機關之行政處分為之,受處分者得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把車先過戶給家人就能避免被沒入嗎?

完全沒用,反而更糟。在違法行為被查獲後或查獲在即時過戶,機關可以追徵車輛市價的金額,你不但保不住車還要付一筆等同車價的錢;家人也可能因第 22 條被沒入。實務上匆忙過戶幾乎一眼被看穿,機關比對過戶與查獲時點即起疑。

Q2我把違法工具丟掉了,機關還能追嗎?

可以。本條「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包括毀棄、丟棄、藏匿,機關會按該物原市價追徵金額。東西不見不等於處罰結束。若確為正常處分(如有報廢紀錄)可舉證,但難度極高,最好在裁處過程中保留物品。

Q3沒入價額和追徵差在哪?

以裁處沒入的時點劃分:裁處沒入前脫產用「沒入價額」,裁處沒入後脫產用「追徵」,追徵須由裁處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可單獨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4行政罰法第 23 條是什麼?

把應沒入的實體物轉換成金錢債務,物被脫手或滅失時機關改沒入價額或追徵,避免處罰因物滅失落空。

Q5什麼叫致物之價值減損?

把應沒入物的價值弄低(如惡意改裝、拆解),機關可就減損的差額另為沒入或追徵。

Q6沒入價額和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制裁本身,沒入價額是替代被滅失之沒入標的的等值金額,兩者性質與計算基礎不同。

Q7收到追徵處分怎麼辦?

確認引用項次 → 取得獨立估價挑戰市價 → 備齊正當處分證明 → 30 日內提訴願 → 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8沒入價額怎麼算?

按該物的客觀市價評估,不是按脫手的低價,因此低價出售無法降低應賠金額。

Q9追徵金額能不能打折談?

可嘗試提出獨立估價報告主張按實際對價或較低市價計算,成功率不高但值得爭取。

Q10怎麼證明不是為了規避沒入?

提出報廢紀錄、既有營業慣例、處分時序早於查獲等證據,證明屬正常處分而非脫產。

Q11沒入價額 vs 追徵哪個對我比較不利?

追徵是裁處後的獨立行政處分,已確立沒入效力,爭執空間通常更小;但兩者金額基礎都是市價。

Q12行政罰沒入 vs 刑事沒收差在哪?

行政罰沒入由行政機關裁處走訴願救濟,刑事沒收由法院判決走刑事程序,兩者依據與救濟途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沒入價額追徵
適用時點裁處沒入前脫產或滅失裁處沒入後脫產或滅失
法律性質屬裁處沒入之一環獨立行政處分,由裁處機關為之
計算基礎該物客觀市價該物客觀市價
價值減損處理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另追徵減損之差額
救濟途徑隨沒入處分一併救濟對追徵處分單獨提訴願、行政訴訟

沒入價額

適用時點
裁處沒入前脫產或滅失
法律性質
屬裁處沒入之一環
計算基礎
該物客觀市價
價值減損處理
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救濟途徑
隨沒入處分一併救濟

追徵

適用時點
裁處沒入後脫產或滅失
法律性質
獨立行政處分,由裁處機關為之
計算基礎
該物客觀市價
價值減損處理
另追徵減損之差額
救濟途徑
對追徵處分單獨提訴願、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OWiG(Ordnungswidrigkeitengesetz)之沒入價額替代(Einziehung des Wertersatzes):應沒入之物無法沒入時改沒入等值金額
美國substitute asset forfeiture(替代資產沒收,如 21 U.S.C. § 853(p) 之概念):標的資產滅失時改沒收等值之其他財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940114 制定)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立法理由一、依前二條規定應受沒入之裁處者,如為避免其物被沒入,而於受裁處沒入前,將得沒入之物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全部或一部不能裁處沒入或致沒入物之價值減損時,將無法貫徹裁處沒入之行政目的,顯然未盡公平,故第一項規定於裁處沒入前有此情形者,得對所有人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或其物及減損差額,以為代替或補充。   二、第二項情形,則係已先有裁處沒入之處分後尚未執行前,有前揭致不能執行沒入或致物之價值減損之情形時,得追徵其物之價額或減損之差額。此追徵之性質,非本法所稱行政罰之裁處,為避免發生行政機關究應以行政處分追徵或以公法上給付訴訟方式追徵之疑義,爰於第三項特別明文規定應由裁處沒入之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   三、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五條。

(0940114 制定)

一、依前二條規定應受沒入之裁處者,如為避免其物被沒入,而於受裁處沒入前,將得沒入之物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全部或一部不能裁處沒入或致沒入物之價值減損時,將無法貫徹裁處沒入之行政目的,顯然未盡公平,故第一項規定於裁處沒入前有此情形者,得對所有人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或其物及減損差額,以為代替或補充。   二、第二項情形,則係已先有裁處沒入之處分後尚未執行前,有前揭致不能執行沒入或致物之價值減損之情形時,得追徵其物之價額或減損之差額。此追徵之性質,非本法所稱行政罰之裁處,為避免發生行政機關究應以行政處分追徵或以公法上給付訴訟方式追徵之疑義,爰於第三項特別明文規定應由裁處沒入之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以資明確。   三、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二十五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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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罰法第 23 條規定:「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罰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罰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