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23 條
- 1.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 2.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 3.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罰法第 23 條規定,應沒入之物若在裁處前遭處分或滅失,機關得改沒入其價額;裁處後脫產則改為追徵金額,價值減損者另追差額。
Q · 東西被沒入前先賣掉或丟掉,就能逃過處罰嗎?
依行政罰法第 23 條,得沒入之物在裁處沒入前被處分、使用或滅失,主管機關可改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裁處沒入後才脫產的,則改用追徵。價額按客觀市價評估,不是按脫手的低價,因此脫產往往讓人賠得比原物更多。物之價值減損者,機關還能就減損差額另行追償。
白話解讀
聰明的違法者會在被沒入前把東西賣掉、毀掉、藏起來,讓機關沒得沒。這條就是專門打擊這種「先下手為強」的策略。它把沒入分成兩個時間點:裁處前你動手脫產,機關可以改沒入「等同價值的金錢」;裁處後執行前你動手,機關可以「追徵」金錢。連你只是把東西的價值弄低(例如把名車改裝得很糟),減損的差額照樣要補。這條的關鍵字是「價額」,等於把實體的物變成數字的債務。你以為把摩托車賣給朋友五千元就能保住,結果機關照原價值五萬元算追徵。實務上這條讓很多想取巧的違法者最後賠得比原本還多,因為價額是按市價評估,不是按你脫手的低價。
法律定性
行政罰法第 23 條為沒入之替代與保全規範,將「應沒入之實體物」轉換為「金錢給付義務」:裁處沒入前脫產或滅失者,改裁處沒入其價額;裁處沒入後脫產者,改為追徵其價額;致價值減損者,就減損差額另為沒入或追徵。追徵以裁處機關之行政處分為之,受處分者得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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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把車先過戶給家人就能避免被沒入嗎?▾
完全沒用,反而更糟。在違法行為被查獲後或查獲在即時過戶,機關可以追徵車輛市價的金額,你不但保不住車還要付一筆等同車價的錢;家人也可能因第 22 條被沒入。實務上匆忙過戶幾乎一眼被看穿,機關比對過戶與查獲時點即起疑。
Q2我把違法工具丟掉了,機關還能追嗎?▾
可以。本條「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包括毀棄、丟棄、藏匿,機關會按該物原市價追徵金額。東西不見不等於處罰結束。若確為正常處分(如有報廢紀錄)可舉證,但難度極高,最好在裁處過程中保留物品。
Q3沒入價額和追徵差在哪?▾
以裁處沒入的時點劃分:裁處沒入前脫產用「沒入價額」,裁處沒入後脫產用「追徵」,追徵須由裁處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可單獨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4行政罰法第 23 條是什麼?▾
把應沒入的實體物轉換成金錢債務,物被脫手或滅失時機關改沒入價額或追徵,避免處罰因物滅失落空。
Q5什麼叫致物之價值減損?▾
把應沒入物的價值弄低(如惡意改裝、拆解),機關可就減損的差額另為沒入或追徵。
Q6沒入價額和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制裁本身,沒入價額是替代被滅失之沒入標的的等值金額,兩者性質與計算基礎不同。
Q7收到追徵處分怎麼辦?▾
確認引用項次 → 取得獨立估價挑戰市價 → 備齊正當處分證明 → 30 日內提訴願 → 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8沒入價額怎麼算?▾
按該物的客觀市價評估,不是按脫手的低價,因此低價出售無法降低應賠金額。
Q9追徵金額能不能打折談?▾
可嘗試提出獨立估價報告主張按實際對價或較低市價計算,成功率不高但值得爭取。
Q10怎麼證明不是為了規避沒入?▾
提出報廢紀錄、既有營業慣例、處分時序早於查獲等證據,證明屬正常處分而非脫產。
Q11沒入價額 vs 追徵哪個對我比較不利?▾
追徵是裁處後的獨立行政處分,已確立沒入效力,爭執空間通常更小;但兩者金額基礎都是市價。
Q12行政罰沒入 vs 刑事沒收差在哪?▾
行政罰沒入由行政機關裁處走訴願救濟,刑事沒收由法院判決走刑事程序,兩者依據與救濟途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沒入價額 | 追徵 |
|---|---|---|
| 適用時點 | 裁處沒入前脫產或滅失 | 裁處沒入後脫產或滅失 |
| 法律性質 | 屬裁處沒入之一環 | 獨立行政處分,由裁處機關為之 |
| 計算基礎 | 該物客觀市價 | 該物客觀市價 |
| 價值減損處理 | 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 另追徵減損之差額 |
| 救濟途徑 | 隨沒入處分一併救濟 | 對追徵處分單獨提訴願、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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