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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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主觀歸責),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沒入之擴張
II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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