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操作困難案。
內文
全文內容:○公司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操作困難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 56 條規定,事業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復依該辦法第 57 條規定,所有用水來源應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措各設施單元進流口、出流口及放流口應設置具水溫、pH 及導電度之自動監測設施;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應設置具有記錄時間的攝錄影監視系統;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應維持其正常之功能,合先敘明。
二、請督導該公司選用並設置適用、耐用的自動監測設施、錄影監視系統,並定期維護,以維持設備之正常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