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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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
- 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2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1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2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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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