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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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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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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 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二、經直轄巿、縣(巿)
主管機關
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前項監測結果、監測儀器校正,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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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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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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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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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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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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