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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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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業別之廢(污)水特性,訂定應檢測申報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排放情形,增加檢測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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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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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5

(0630702 制定)

公、民營事業之負責人或使用人拒絕第十三條之檢查或提供資料,或提供不確實之資料者,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三次以上者,得令其停工。

立法理由為期本法各項規定均能有效執行起見,故對違反者處以罰鍰,並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制定其罰鍰之數額。

(0720517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依第十二條所定之辦法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0800419 全文修正)

事業或污水下道系統採用廢(污)水處理設施、土壤處理或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者,應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及用電等紀錄。   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付環保單位人員稽查時,始予操作設備,致無法達成水污染防治之目的,故於第一項規定應申報廢(污)水處理有關紀錄資料,以隨時掌握其是否正常運轉。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放流水之檢測,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10425 全文修正)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申報廢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1040122 修正)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業別之廢(污)水特性,訂定應檢測申報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排放情形,增加檢測申報項目。

立法理由廢水排放應依各業別放流水特性進行管理,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個案排放情形,據以規範應申報之項目,爰將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之作為,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630702 制定)

為期本法各項規定均能有效執行起見,故對違反者處以罰鍰,並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制定其罰鍰之數額。

(0720517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依第十二條所定之辦法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付環保單位人員稽查時,始予操作設備,致無法達成水污染防治之目的,故於第一項規定應申報廢(污)水處理有關紀錄資料,以隨時掌握其是否正常運轉。   三、第二項明定有關放流水之檢測,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申報廢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1040122 修正)

廢水排放應依各業別放流水特性進行管理,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個案排放情形,據以規範應申報之項目,爰將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採取之作為,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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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