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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處理學校污水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水質水量檢驗等之申報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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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處理學校污水之專用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水質水量檢驗等之申報頻率。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6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免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處理學校污水之專用下水道系統非屬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目前依上述規定每六個月申報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