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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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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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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
撤銷
、
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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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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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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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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