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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執法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執法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復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二、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係為行政執行罰,目的在促違反者儘速完成改善,本案○○公司自 96 年 1 月 31 日無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貴府即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完成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按日處罰,並應儘速送達處分書,以督促違法者儘速改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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