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執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執法疑義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復依同法第 48 條規定,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者,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合先敘明。

二、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按日連續處罰係為行政執行罰,目的在促違反者儘速完成改善,本案○○公司自 96 年 1 月 31 日無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貴府即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完成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按日處罰,並應儘速送達處分書,以督促違法者儘速改善違法行為。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廢/停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執法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