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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 筆
水污染防治法21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1預覽 ↗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復工查驗及評鑑,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事業復工時所申報之實際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1預覽 ↗
委託者以槽車運 (輸) 送廢 (污) 水者,應填具一式三聯印妥連續編號之委託紀錄,經運 (輸) 送者簽收後,第一聯由委託者保存;交付廢 (污) 水於受託者並經其…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1預覽 ↗
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21預覽 ↗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施工完成者,應於試車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21預覽 ↗
依前條須限期繳清差額之徵收對象,有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期限前一次補足差額者,得於期限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其…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1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下列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一、基本資料。 二、廢(污)水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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