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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上訴人屆期未遵照辦理,被上訴人認其有未依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專責人員代理人設置,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之情形,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7月31日前申報97年1月至6月之廢(污)水定期檢測資料等違規情事,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2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原告屆期未遵照辦理,被告機關認其有未依規定於六個月內完成代理人設置,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裁處原告新臺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所規定;次按「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9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次按「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雖主張電信法第63條後段與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範結構相當等等,然本件乃依電信法第63條前段處罰,而非本條後段所為的連續處罰,原告所述容有誤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徐再生於000年00月0日離職後,李萬金未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而自為峻翔公司之廢污水處理業務,並於同年12月26日14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8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案經被上訴人以92年8月6日環署訓字第0920057034號函復上訴人,略以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及現行設置及管理辦法所訂定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課程內容,與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述條文,被告既非系爭污水處理廠所有人,自無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設置「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義務;且被告亦非系爭污水處理廠所處理之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人或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薪資扣繳憑單開具之目的,乃在作為稅捐稽徵機關稽核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之憑據,所得稅法第92條亦規定甚明;至被告哲園公司因所經營業務內容有排放廢(污)水之可能,自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迭經訴願決定撤銷重為處分、訴願駁回、起訴撤銷重為處分、訴願撤銷,最後經被告以92年8月6日環署訓字第0920057034號函復原告,略以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及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既非系爭污水處理廠所有人,自無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設置「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義務,亦無受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處分之可能,故上訴人並不因被上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係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並授權制定上開管理辦法,但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均未明文限制採樣人員資格。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景文科大雖主張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之規定「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其係將乙級廢水專責人員之操作費用給付予恆生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區內工廠正常排放之廢(污)水經由污水下水道,由原告之污水廠處理後排放(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請參照);但雨水下水道實僅為宣洩雨水之用,並未經原告收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2)又該二次裁罰依據為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臺中縣政府或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並未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顯見東洲公司並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代東盟公司操作廢水處理場,從事廢棄物之處理至明,實則東洲公司僅由總經理林育才取得甲級廢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67頁),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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