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事業所產生的廢(污)水一般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的專用雨水下水道,除非經過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和主管機關的同意。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水直接排放到雨水下水道造成環境污染。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及相關施行細則。 舉例:例如某工廠因為設備故障導致大量廢水無法處理,為避免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經過與下水道管理機關和主管機關的協商後,得到特殊許可排放廢水至專用雨水下水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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