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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專用雨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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