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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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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查獲區內納管事業未符合下水道水質標準,通知納管事業限期改善時,納管事業如採取納管以外之水措,應向發機關提出許可證(文件)之申請。
  2. 2.前項事業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依下水道法規定,拒絕納入或通知停止使用者,於未取得核發機關核准之許可證(文件)前,應停止產生廢(污)水。
  3. 3.下水道管理機關(構)通知事業限期改善及拒絕納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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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名詞
  • 下水道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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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查獲區內納管事業未符合下水道水質標準,通知納管事業限期改善時,納管事業如採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