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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管線、溝,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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