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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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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