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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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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管線、溝,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3 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時,應同時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的替代措施。除非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可以將不符合放流水標準的廢(污)水,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至作業環境外,才不在此限。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以及環保署95年3月24日環署水字第0950022049C號公告的「裁量基準」。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名詞
  • 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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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者,應併同採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