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者以槽車運 (輸) 送廢 (污) 水者,應填具一式三聯印妥連續編號之委託紀錄,經運 (輸) 送者簽收後,第一聯由委託者保存;交付廢 (污) 水於受託者並經其簽收後,第二聯由運 (輸) 送者保存;第三聯由受託者保存。 前項委託紀錄,應載明委託處理量、委託者名稱、運 (輸) 送者名稱、運(輸) 送方式及送達地點。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21條,委託者以槽車運送廢水,應填具一式三聯印妥連續編號之委託紀錄,經運送者簽收後,第一聯由委託者保存;交付廢水於受託者並經其簽收後,第二聯由運送者保存;第三聯由受託者保存。委託紀錄應載明委託處理量、委託者名稱、運送者名稱、運送方式及送達地點。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這一條法條可以參考於中華民國環境資訊中心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例如,根據該辦法,委託者運送廢水時應填具委託紀錄,並且記錄必須載明委託處理量、委託者名稱、運送者名稱、運送方式及送達地點,且需保存三年,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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