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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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法條所述,受託者在收到廢(污)水後,應立即逐日或逐批記錄相關資訊,包括送達時間、貯留池(槽)編號、廢(污)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並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廢(污)水的相關資訊能夠完整記錄及保存,以供主管機關查核。舉例來說,如果有公司收到廢水委託處理,就必須依照法規要求,確實紀錄並保存相關資訊,如送達時間、污水量等,以符合法律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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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