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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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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者對送達之廢 (污) 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 (槽) 編號、廢 (污) 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依序登載於已印妥連續編號之收件紀錄簿。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所述,受託者在收到廢(污)水後,應立即逐日或逐批記錄相關資訊,包括送達時間、貯留池(槽)編號、廢(污)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並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廢(污)水的相關資訊能夠完整記錄及保存,以供主管機關查核。舉例來說,如果有公司收到廢水委託處理,就必須依照法規要求,確實紀錄並保存相關資訊,如送達時間、污水量等,以符合法律規定。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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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受託者對送達之廢 (污) 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 (槽) 編號、廢 (污) 水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