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對送達之廢 (污) 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 (槽) 編號、廢 (污) 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依序登載於已印妥連續編號之收件紀錄簿。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根據法條所述,受託者在收到廢(污)水後,應立即逐日或逐批記錄相關資訊,包括送達時間、貯留池(槽)編號、廢(污)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並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廢(污)水的相關資訊能夠完整記錄及保存,以供主管機關查核。舉例來說,如果有公司收到廢水委託處理,就必須依照法規要求,確實紀錄並保存相關資訊,如送達時間、污水量等,以符合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