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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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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者收受廢 (污) 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但已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23條,受託者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但已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受託者在收受廢(污)水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否則就違反相關法規被罰款。且如果已經取得貯留許可文件的情況下,則無需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理。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其中一個相關範例是原告在收受廢水後,未能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被裁處罰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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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受託者收受廢 (污) 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但已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