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收受廢 (污) 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但已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23條,受託者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但已取得貯留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受託者在收受廢(污)水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否則就違反相關法規被罰款。且如果已經取得貯留許可文件的情況下,則無需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理。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其中一個相關範例是原告在收受廢水後,未能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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