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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54953 號
要旨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 98 年 9 月 8 日公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之規定,但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而未依新規定辦理之情形,因此,該等違法之行為人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所定之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貴署依法審認之
主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8 年 12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0980116677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必須對自己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應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本件依來函所述,「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貴署於 98 年 9 月 8 日修正公告該法規命令,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致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該等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本法第 8 條所定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至於來函所提行政罰法第 19 條係有關行政機關對該條所定情節輕微案件得職權不處罰之規定,與前述同法第 8 條但書規定不知法規者之減免無涉,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