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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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00419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910425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原則,爰增訂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定之。
(1040122 修正)
本法所定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或補正之期限、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爰將相關準則之授權範圍,增訂按次處罰應遵行事項之授權。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0041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授權明確原則,爰增訂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定之。
(1040122 修正)
配合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爰將相關準則之授權範圍,增訂按次處罰應遵行事項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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