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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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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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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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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00419 全文修正)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之「期間」過長,爰增訂本條,以利主管機關執行。

(0910425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本法規定,經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勒令歇業。

(1040122 修正)

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對於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屬情節重大者,為強化主管機關之作為,爰將原條文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之規定,刪除「得」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之「期間」過長,爰增訂本條,以利主管機關執行。

(091042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本法規定,經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勒令歇業。

(1040122 修正)

對於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屬情節重大者,為強化主管機關之作為,爰將原條文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之規定,刪除「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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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規定逕命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污染防治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