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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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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二、有關事業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限期改善因雨季致工期延誤乙節,請貴局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場事實認定及本於職權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