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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

二、有關事業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限期改善因雨季致工期延誤乙節,請貴局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場事實認定及本於職權核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所定之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其九十日之起算係自通知改善日起算,通知限期改善之公文應明定改善期間之截止日,以利事業之遵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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