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54 條
快速跳轉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