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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中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足以認定之證明文件,不包括鄰長或里長出具之停工、停養或歇業文件

會議日期 81 年 07 月 04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所稱其他規定之証明文件中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足以認定之証明文件,不包括鄰長或里長出具之停工、停養或歇業文件。

二 依臺灣省市區公所村里鄰核發人民申請証明事項,其「備註」明定:

「村里鄰核發人民申請証明,除上開事項外,非經省政府同意增列者,應免予發給證明。」查停工、停養或歇業之証明非屬村里鄰長核發人民申請証明事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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