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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期間依法不得超過九十日,事業提出之改善計畫係備查性質,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

會議日期 82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期間依法不得超過九十日,事業提出之改善計畫係備查性質,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

二 地方環保單位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違章工廠移請地方建管單位處理後,建管單位未能依其法令確實強制執行歇業時,瓶其污染情事,仍應依環保法令處分及通知限期改善。其符合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情形者,則應令其停工停業改善。不遵行停工停業命令者,應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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