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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事業以塑膠軟管,將原廢水由調勻池,抽送至陰井混合排放,其違法行為涉及法令適用。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事業以塑膠軟管,將原廢水由調勻池,抽送至陰井混合排放,其違法行為涉及法令適用。

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有關繞流排放規定,係指廢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而非以廢水是否經廢水處理設施判定。

本案該事業之原廢水未經處理設施處理,但最後由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應不屬繞流排放。

二、該辦法第 53 條規定,放流口為陰井者,應使陰井之水質充分均勻混合後採樣。不應以塑膠軟管末端採樣結果,認定其違反放流水標準。

三、查該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應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本案該事業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擅自私接塑膠軟管,將原廢水由調勻池抽送至陰井混合排放,已違反該辦法第 4 條暨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應依該法 46 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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