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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款之規定,周界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 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如採樣平台因損毀而無平台,則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所定辦法規定,依同法第 46 條得處 1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由於事業應負採樣平台保管維護之責,如確因不可歸責於該事業之因素破壞,應於合理期間儘速修復或重新設置,始為適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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