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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款之規定,周界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 1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如採樣平台因損毀而無平台,則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所定辦法規定,依同法第 46 條得處 1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由於事業應負採樣平台保管維護之責,如確因不可歸責於該事業之因素破壞,應於合理期間儘速修復或重新設置,始為適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