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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預覽 ↗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排放於地面水體,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未依下列規定具…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前條魚池排放廢 (污) 水,應依本法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並應於排放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且排放之廢 (污) 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發生故障超過二十四小時,應將無法處理之廢(污)水,妥善貯存,不得排放;修復時間超過三十日者,應暫時停止產生廢(污)水…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預覽 ↗
前條第二款之基本資料及其他未載明於審查核准文件之事項,其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執行水污染防治費審查及查核作業,得通知徵收對象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資料:
一、水質採水質檢測值者:
(一)水樣水質檢測報告及計算表。
(二)廢(污)水處…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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