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許可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許可事項。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包括核准日期、字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或座落位置、許可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許可事項。參考資料為內政部環境保護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並以該法規為例,例如第18條所述的登記事項內容需符合標準,並且依法核發排放許可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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