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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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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許可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許可事項。

深度解讀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包括核准日期、字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或座落位置、許可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許可事項。參考資料為內政部環境保護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並以該法規為例,例如第18條所述的登記事項內容需符合標準,並且依法核發排放許可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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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