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許可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許可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包括核准日期、字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或座落位置、許可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許可事項。參考資料為內政部環境保護署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並以該法規為例,例如第18條所述的登記事項內容需符合標準,並且依法核發排放許可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