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法規,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的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需要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原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正本、聯接使用證明影本、委託處理者的契約書影本等文件。這些文件的準備是為了確保事業在無排放廢水的情況下,能夠正確地納管及登記。 另外,對於事業的水措設施建造、裝置與原核准的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的情況,辦理登記時需要另外檢具變更後的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第 18 條、第 40 條 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法規資料庫 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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